閩清新聞網訊近日,閩清法院受理了一起借條中字跡被改動的民間借貸案件,,雙方對借款的還款期限是半年還是十年產生了爭執(zhí),。
據了解,張某與楊某系朋友關系,,張某還曾為楊某的生意幫忙了一段時間,。出于對楊某的信任,2016年3月楊某找張某借款時,,張某并未要求楊某書寫欠條。事后張某與朋友聊天時談及此事,,朋友勸張某應當讓楊某書寫張借條比較保險,,張某才想到要找楊某簽寫借條,但此時楊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均未向張某出具借條,。2016年12月的一天,張某找到楊某家中要求楊某出具借條,,雙方出現了口角,,張某為此還報了警,最后在警察的勸說下,,楊某為張某出具了一張借條,。今年8月份,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償還借款本金,,卻沒有想到楊某辯稱約定的還款時間未到,,原本約定的還款時間是十年內,是張某將借條上的“十”字通過不斷地添加變更為“半”字,。張某認可借條上的“半”字系通過“十”字改造而來,,但稱是楊某在書寫時因為筆誤寫錯后自行涂改的,自己僅借三元萬給楊某,,不可能要求對方在十年內還清,。楊某在庭審中當庭提出,如鑒定機構能夠鑒定被改造的字跡不是自己所為,,希望能對該借條進行筆跡鑒定,。經咨詢鑒定機構,,鑒定機構表示,可以對筆跡是否改造以及改造的筆跡是否為某確認人員所為進行鑒定,,但兩種鑒定的費用均為三千多元,。最終楊某表示因為確實有向張某借款,自己有能力時會還款,,對還款時間的字跡再進行鑒定也沒有必要,,因此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鑒定申請。法院沒有采信楊某“十”年還款時間的抗辯,,判決楊某立即償還張某借款本金,。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中借條作為重要的借款憑證,記載了借款的時間,、金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重要內容,,除了借款金額大小寫處應當讓借款人摁手印外,,借條上如有借款人書寫筆誤對個別字進行的修改,也應當讓借款人摁手印確認字跡的改動,。(池園法庭黃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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